Thursday, September 07, 2006

关于富士康事件的另类声音

在富士康撤销对第一财经翁宝、王佑个人3000万元赔偿诉讼,媒体一片“成功捍卫媒体自由”的欢庆声中,身在美国的闾丘露薇讲了这番耐人寻味的话,和我的看法不谋而合。但是这个声音太微弱,我们恐怕难以在主流媒体上看到。

“我想富士康告记者,它走的是法律程序,虽然从道德上来说,这样的手法让人侧目,但是从一个法制社会来说,媒体没有权力否定对方这样的权利。

至于是否像有的法律专家所说得那样,中国的法律规定,法院是不应该立案,把记者作为被告,我想,这应该由法律界人士作出评判,如果是错的,深圳中院应该在这次事件中承担怎样的责任,大家是不是还应该追究下去。

如果记者作为被告是可以接受的,那末,当记者承受压力的时候,他们所服务的媒体为何不站出来,在经济上和精神上支持自己的员工,因为一篇文章的刊登,不是记者的个人行为,为何要到被告改为媒体本身的时候,才表示要和对方抗争到底。

最后,联合声明,作为独立的媒体,是否需要用这样的方式,这是表现一种妥协,还是为了展现胜利,如果坚持自己的报道是正确的,还需要联合声明吗?

不少人觉得,这次是媒体的胜利,我倒觉得,媒体应该想想,那些被采访的员工,将来还会相信媒体吗?公众,又会从这次事件里面,对媒体产生怎样的想法呢?”

2 comments:

Anonymous said...

你写得很好!

Judy said...

谢谢,您是?